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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7日 13: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院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院教育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高等学校一切活动的重点,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承担和实现教育教学任务的主体,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三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为此,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二章开课条件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教学系应在新生入学前,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好切实可行结构完整的教学计划。在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总学分、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及各类课程的课时、学分比例等原则性意见。教学计划的修订由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具体负责,经教务处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应由二级学院院长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不论上述何种类型的课程,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0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六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及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开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变更其基本内容,如确需变更,应提出申请,报系主任和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1)制定出了科学、完整的教学大纲;(2)确定了合格的主讲教师;(3)选、编了适用的教材;(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较完备的教学文件;(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二级学院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且已确定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八条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或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系统的进修,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两万字以上)。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九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是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多种能力,不是对必修课的提高和加深,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均应申报一至二门此类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公选课(体育类课程除外)不予开设。

第十条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试教和逐步完善等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十一条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适应和顺利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凡未系统学习过教师教育类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师,均应有计划地认真自学;其中青年教师须经学校定期组织的教师教育类有关科目考试后,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

第十二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对所授课程的质量负责。从事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担任普通本、专科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系在聘正、副高职称教师的80%。各二级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

第十三条虽未获得讲师职称,但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院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二级学院或学校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已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经系(部)或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在职助教,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助教担任主讲教师,每学期要向教研系(部)作1-2次述职,且有教研系(部)主任签名认可的述职记录。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系(部)主任或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院讲课,还需要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系(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因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二级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有完整的课程讲授经历且教学效果较好者,由二级学院聘请,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2.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二级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提交各类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认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3课时。

第十六条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二级学院应按照《天水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等方面的材料,经人事处、教务处和督导委员会认可并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对拟开设课程没有辅导经历,或虽有辅导经历,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拟开设实验课程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不服从课程安排,不参加教研室活动,不能执行课堂纪律者。

第四章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认真钻研教材,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写教材,有责任、有权利督促有关部门确保教本提前到位;在备课期间,应认真准备与课程教学有关的仪器、材料、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并能熟练操作和运用。要注意挖掘各类有利于教学的课程资源,尤其是要注意对学生思想、文化层次和来源、学生性格及关注热点等要素的了解、分析和运用,最大限度地扩充课程有效资源。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一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教学内容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教授中既要讲究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同时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密切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试验,精选教学内容,减少课内讲授时间,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和鼓舞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扩充课堂信息量,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二十三条讲解习题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准备,明确每次课的目的与要求。并从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各章节教材的内容,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得当的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题目,以训练学生的思维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不断总结经验,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各类实习、实践、实训项目的规范化,使各类实习、实践、实训课程目的明确、手段得当、效果良好。

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实验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同时还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自主性实验,并制定出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要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作。

第二十五条参与教育实(见)习、专业实(见)习实训、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六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上机实践、利用语言实验室及多媒体教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VCD光盘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并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仪器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二十七条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和保证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二级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对选题、指导教师、写作要求、步骤、成绩评定、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核;同时二级学院应从教学经费中划出一定经费支持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指导工作。同时,应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协调,组织若干答辩小组,分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术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活动每周应安排一次,辅导量大的课程应配备专任辅导教师,适当增加辅导时间。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

第三十条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想方设法帮助指导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尽最大可能满足基础较好学生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专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在合法建立起来的课外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及有关的教师、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作业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知识不断加强动手、操作、运算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并要求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

第三十六条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作业如只需作部分批改,需要在作业设计时预先做出安排并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作业批改最低不少于三分之一,未经批改部分应公布参考答案,要求学生自己改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作业要记分,列入平时成绩内。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八条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课程结束时均须考核,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考核内容应覆盖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有关考核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学考评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学校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公平、公正,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除定期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考核外,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教学管理部门的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改进教学工作。主管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教学主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8节,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特别是各教学系(部)应认真开展教研室活动或专门设定议题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应对本院系(部)和教研室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学期结束前,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各教学系(部)、教研室评议分析本单位的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系(部)或二级学院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二级学院内部交流后存入本人的考绩档案。

第四十二条教学考评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让学生参与教师教学评价活动,在学生中组织评课小组,采取问卷、讨论、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课活动,也可以通过师生间的评教评学活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或组织学生参与网上评教。

第四十三条若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以及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二级学院推荐,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

第四十四条对于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教学事故,经确认按《天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经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二级学院或学校有权停止其授课并向学校提出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和与教学有关工作任务者;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者;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错误,难以胜任教学者;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有不良言行,产生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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